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(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屬于稅收規(guī)章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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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有哪些
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有: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,產權未確定或房屋使用者非產權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。房產稅按年征收,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%至30%后的余值計算分期繳納。
【法律依據(jù)】
《房產稅暫行條例》第二條
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。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,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。產權出典的,由承典人繳納。產權所有人、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,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,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。
第四條
房產稅的稅率,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,稅率為1.2%;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,稅率為12%。
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詳細資料大全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》是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》制定的配套稅稅暫行條例。由國務院于1986年9月15日發(fā)布,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。
2011年1月8日根據(jù)國務院令第588號《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(guī)的決定》修訂。
基本介紹
中文名 :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發(fā)布機構 :國務院 發(fā)布日期 :1986年9月15日 實施日期 :1986年10月1日 當前版本 :2011年1月8日修訂 政策全文,修訂信息, 政策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(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發(fā)布 根據(jù)2011年1月8日《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(guī)的決定》修訂) 第一條 房產稅在城市、縣城、建制鎮(zhèn)和工礦區(qū)征收。
第二條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。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,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。產權出典的,由承典人繳納。產權所有人、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,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,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。
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、經營管理單位、承典人、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,統(tǒng)稱為納稅義務人(以下簡稱納稅人)。
第三條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%至30%后的余值計算繳納。具體減除幅度,由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人民 *** 規(guī)定。
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(jù)的,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。
房產出租的,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(jù)。
第四條 房產稅的稅率,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,稅率為1.2%;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,稅率為12%。
第五條 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:
一、國家機關、人民團體、軍隊自用的房產;
二、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(yè)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;
三、宗教寺廟、公園、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;
四、個人所有非營業(yè)用的房產;
五、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。
第六條 除本條例第五條規(guī)定者外,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,可由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人民 *** 確定,定期減征或者免征房產稅。
第七條 房產稅按年征收、分期繳納。納稅期限由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人民 *** 規(guī)定。
第八條 房產稅的征收管理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》的規(guī)定辦理。
第九條 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。
第十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;施行細則由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人民 *** 制定,抄送財政部備案。
第十一條 本條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。 修訂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588 號 《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(guī)的決定》已經2010年12月29日國務院第138次常務會議通過,現(xiàn)予公布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總 理 ***
二○一一年一月八日 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(guī)的決定 為進一步深入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,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(tǒng)一,全面推進依法行政,國務院在1983年以來已對行政法規(guī)進行過4次全面清理的基礎上,根據(jù)經濟社會發(fā)展和改革深化的新情況、新要求,再次對截至2009年底現(xiàn)行的行政法規(guī)共691件進行了全面清理。經過清理,國務院決定:
一、對7件行政法規(guī)予以廢止。(附屬檔案1)
二、對107件行政法規(guī)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。(附屬檔案2)
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 附屬檔案:1.國務院決定廢止的行政法規(guī)
2.國務院決定修改的行政法規(guī) 附屬檔案2: 國務院決定修改的行政法規(guī) 一、對下列行政法規(guī)中明顯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發(fā)展要求的規(guī)定作出修改 76.將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》第八條中的“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》”修改為“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》”。
房產稅征收標準2022
房產契稅2022標準具體如下:
1、如果是購買首套房:當交易房屋面積小于等于90_時、契稅稅率為1%、當交易房屋面積大于90_時契稅稅率在原有基礎上減半、即契稅稅率為1.5%;
2、如果買的是第二套房:當交易房屋的面積小于等于90_時、契稅稅率為1%、當所交易房屋面積大于90_時、契稅稅率為2%。如果買的新房或者二手房是第三套房或以上套數(shù):不論房屋面積大小契稅稅率為3%、沒有減免情況。
繳納契稅的流程是什么
1、對號入座,開具查檔證明,無論購買家庭首套住房還是二套住房,面積小于等于90平,契稅稅率均為1%。購買家庭首套住房,面積大于90平,契稅稅率是1.5%。購買家庭二套住房,面積大于90平,契稅稅率為2%。購買家庭住房第三套房及以上時,契稅稅率為3%。開具了查檔證明,才能對號入座,了解自己該交的稅率;
2、備齊資料,購房者去納稅時,需要備齊購房合同、查檔證明、身份證、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共五種材料。提交納稅申報,備齊資料自后,下一步就是向相應的稅局辦理納稅申報了。帶上資料,具體去哪里繳稅,文章下面另有介紹。較后填寫誠信保證書;
3、檢查納稅基本信息,稅局對納稅人要繳納的款項進行信息錄入,隨后會打印出一饑伏襲份《房地產交易納稅申報審核表》。購房者去繳稅時,一定要確定好表中的內容正確,再簽字蓋章。繳費,簽好字后,就進行較后一步了——繳繳費費。持簽字蓋章好的《房地產交易納稅申報審核表》到相應的收費柜臺繳納費用,即可。
2022年契稅稅率是多少
1、根據(jù)規(guī)定,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,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,減按1%的稅率征收契稅;
2、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,減按1.5%的稅率征收契稅;
3、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,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,減按1%的稅率征收契稅;
4、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,減按2%的稅率征收契稅。(北上廣深暫不適用,按照3%稅率征收)。
2022年契稅的征收規(guī)定有哪些
1、首套房稅查詢首次購房信息,以購房合同中的購房人為查詢依據(jù)。受理個人首次購房信息查詢時,需審核查詢人身份證明、商品房預售合同或存量房買賣合同(本人不能親自查詢時,受托人應提交本人身份證原件、委托人身份證原件);
2、首套房稅以購房人為單位,基于購房產權信息系統(tǒng)的界定標準,規(guī)定在產權登記信息庫中,無產權登記記載的,或者有產權登記,但是產權來源是自建、繼承、贈與、房改、經濟適用房、拆遷安置房的,都屬于首次購房,房產局產權市場處將給予出具《首次購房證明廳迅》。標準還爛兄規(guī)定,查詢個人購房信息的地域,只限于出具《首次購房證明》機構所登記的區(qū)域范圍。
法律依據(jù):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》第四條
房產稅的稅率,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,稅率為1.2%;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,稅率為12%。
第五條
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:
一、國家機關、人民團體、軍隊自用的房產;
二、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(yè)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;
三、宗教寺廟、公園、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;
四、個人所有非營業(yè)用的房產;
五、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。
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
第一條 房產稅在城市、縣城、建制鎮(zhèn)和工礦區(qū)征收。第二條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。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,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。產權出典的,由承典人繳納。產權所有人、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,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,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。
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、經營管理單位、承典人、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,統(tǒng)稱為納稅義務人(以下簡稱納稅人)。第三條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% 至30% 后的余值計算繳納。具體減除幅度,由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人民政府規(guī)定。
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(jù)的,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。
房產出租的,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(jù)。第四條 房產稅的稅率,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,稅率為1.2%;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,稅率為12%。第五條 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:
一、 國家機關、人民團體、軍隊自用的房產;
二、 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(yè)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;
三、 宗教寺廟、公園、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;
四、 個人所有非營業(yè)用的房產;
五、 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。第六條 除本條例第五條規(guī)定者外,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,可由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,定期減征或者免征房產稅。第七條 房產稅按年征收、分期繳納。納稅期限由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人民政府規(guī)定。第八條 房產稅的征收管理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》的規(guī)定辦理。第九條 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。第十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;施行細則由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,抄送財政部備案。第十一條 本條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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